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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实食物,是指按照清实饮食习俗出产运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物;所称的出产运营,是指特地处置屠宰、加工、制做、储运、发卖清实食物的行为。
第八条 出产、运营清实食物的从业人员不得将清实饮食习俗禁忌的食物、原料带入清实食物的出产、运营场合。
(2000年8月18日省第九届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按照2018年4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省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点窜〈省统计监视惩罚条例〉等72部处所性律例的决定》批改 按照2025年5月29日省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省人平易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点窜〈省城市房地产开辟办理条例〉等两部处所性律例的决定》批改)?。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私行出产、运营清实食物的。
第一条 为加强清实食物的出产、运营、办理,促进平易近族连合,铸牢中华平易近族配合体认识,连系本省现实,制定本条例。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出产、运营清实食物的从业人员将清实饮食习俗禁忌的食物、原料带入清实食物出产、运营场合的,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族事务行政从管部分对当事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平易近族事务行政从管部分对单元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违法清实食物及原料。
第十五条 各级平易近族事务行政从管部分的工做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权柄、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与处分,形成犯罪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障碍平易近族事务行政从管部分工和人员依法施行公事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治安办理惩罚法》予以惩罚;形成犯罪的,依法逃查刑事义务。